(2015)甬仑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际浩、王碧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际浩,王碧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沈际浩。被告:王碧群。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际浩、王碧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际浩、王碧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陶幸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