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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特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聂湘莲、聂湘友要求宣告何成苏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湘莲,聂湘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法民特字第93号申请人聂湘莲,女,200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聂湘友,男,200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上述二申请人的监护人聂新中,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二申请人的爷爷)委托代理人邝俊中,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聂湘莲、聂湘友要求宣告何成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聂湘莲、聂湘友诉称,被申请人何成苏系二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达4年之久,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何成苏失踪。经查,被申请人何成苏,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系二申请人聂湘莲、聂湘友的母亲,被申请人何成苏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经多方寻找毫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达4年之久。被申请人何成苏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成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成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成苏离家出走已达4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何成苏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何成苏仍无音讯,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成苏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