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