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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