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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