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