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一勇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3号罪犯吴一勇,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一勇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吴一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一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向原一审法院缴纳了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一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故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监狱在提请时已对其减幅度予以从严,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一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