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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执行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卿教与被执行人肖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卿教,肖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黄卿教,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肖方燕,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黄卿教与被执行人肖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