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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明明与祁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明,祁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冯明明。被告:祁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明与被告祁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明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左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