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严水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吴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水生。申请人(持票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300051/23605404、出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联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费为民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