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时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时光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84号原告: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法定代表人:洪作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红梅,系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法定代表人:洪真。被告:唐时光,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陈镇慧、陈育虹,均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时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争取与被告雷州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协调处理及减少诉讼费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780元减半收取7289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雷州市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雯代理审判员 陈楚珠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