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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刘涛,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