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蓝彩鲜,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覃建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