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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施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