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万方与安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方,安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张万方。被告安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方诉被告安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桂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