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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监字第00004号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英祥商厦*楼。法定代表人冯培祥,该公司董事长。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号3-1、3-2。法定代表人黄继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再审申请人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被申请人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权审 判 员  黄新木代理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