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凯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凯,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常凯,男。委托代理人辛平,陕西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31号。注册号610135200004668。负责人刘琴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琼,男。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67号。注册号610135000000228。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凯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元,其余2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