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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23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超被告: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孙俊焕被告:李炳超被告:张银花被告:孙俊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名下银行存款2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名下银行存款2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