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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利,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利。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京哈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了李永利申请执行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5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