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与王海炯、严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王海炯,严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付坤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严淑芬,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诉被告王海炯、严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赵 咏人民陪审员 郑 秋 明人民陪审员 廖 文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司徒丹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