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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权与路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路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李权。被告路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诉被告路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权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