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风香与被告张文东、五家渠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永文、姜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香,张文东,五家渠市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永文,姜军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056号原告:李风香。委托代理人:马晓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晓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东。被告:五家渠市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燕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廖新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渊,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姜永文。委托代理人:田菊萍,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香与被告张文东、五家渠市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姜永文、姜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风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军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香撤回对被告姜军文的起诉。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刘喜照人民陪审员 邵明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