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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747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