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747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