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商)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于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4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昕,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于志强,男,1968年6月8日出生。被告赵丽萍,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于志强、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志强、赵丽萍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5747686.9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志强、赵丽萍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五百七十四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元九角五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三雪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莹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