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惠霞与利剑博与伍秀媛与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剑博,关惠霞,伍秀媛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森,该司经理。被告利剑博。被告关惠霞。被告伍秀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剑博、关惠霞、伍秀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利剑博名下的琼AX**号丰田锐志牌小轿车,并已提供担保人海南昌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3-8号汇泰大厦地下二层B31号的车库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物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海南昌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3-8号汇泰大厦地下二层B31号的车库(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14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永红代理审判员 宋玉敏人民陪审员 王雪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