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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宋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