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宋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