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正义与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村民委员会、张华川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义,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村民委员会,张华川,张华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毛正义(曾用名毛振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万,男,生于1978年3月13日,土家族,自由职业。被告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先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华川(曾用名邹禧杰、张发川),农民。被告张华美,农民。原告毛正义与被告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民委员会、张华川、张华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正义诉称:原告是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六组的村民,因病于1997年到鹤峰县城女儿家暂住治病。其后原告一直住在鹤峰县城,但户口一直在咸盈村。2008年左右,政府在进行林权改革时,咸盈村委会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山林和土地发包给了张华川。咸盈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咸盈村与张华川签订的山林和土地合同无效、返还属原告的山林和土地、补回原告自开始对农民发放补贴来造成的损失20624.23元。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和山林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张华川与被告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村民委员会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鹤峰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山林证。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被告鹤峰县燕子镇咸盈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和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诉请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对未实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申请其在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政府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正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振科审 判 员 郑永娥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铸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