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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家玫、陈玉兰等与合浦县党江镇水利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玫,陈玉兰,合浦县党江镇水利站,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李家玫,居民。原告:陈玉兰。委托代理人(受原告李家玫、陈玉兰共同委托):田永鲜,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浦县党江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谭昌卫,该站副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合浦县党江镇水利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陈明于2015年3月15日死亡,其继承人李家玫、陈玉兰于2015年3月29日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后李家玫、陈玉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玫、陈玉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玫、陈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家玫、陈玉兰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谢 谦人民陪审员 翟坚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