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陈兵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号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甫平,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兵,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振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