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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曹某,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