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二再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京卓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石勇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卓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勇,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再终字第00007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东街18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636664-6)法定代表人:何仲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卓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翠林山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36168-0)法定代表人:张正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86378-2)法定代表人:朱会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跃峰,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天宇公司)因与南京卓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勇、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二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马检民抗(2013)02号民事抗诉书,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马民二抗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指令雨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3)雨民二再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后,天宇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本院再审过程中,天宇公司以相关案件目前正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且尚未审结、该案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中止诉讼的情形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家龙审判员 叶 毅审判员 席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季 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