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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新疆鲁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鲁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399号申请人新疆鲁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新疆鲁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新疆鲁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84379元,执行费7165.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84379元的债权。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