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谢先梅与陈启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梅,陈启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谢先梅,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永乐,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辉,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谢先梅与被告陈启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先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原告谢先梅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庄晗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