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欣申请执行宋晓红、王国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宋晓红,王国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欣被执行人宋晓红被执行人王国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晓红、王国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宋晓红、王国璇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818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龚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