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贤方与黄立本、王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方,黄立本,王群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1-2号原告:王贤方,居民。被告:黄立本,驾驶员。被告:王群凤,居民。原告王贤方诉黄立本、王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贤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王贤方负担。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