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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曹伟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中,曹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中,男。被执行人曹伟良,男。本院在执行李建中与曹伟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张 佐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