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继胜诉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胜,张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李继胜,男,47岁。被告:张文生,男,56岁。原告李继胜与被告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胜、被告张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继胜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出具1张借据。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张文生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文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继胜借款2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被告张文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