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118,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许裕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易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21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杨亦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2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