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德武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阿初、虞连芬与吴永国、严卫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阿初,虞连芬,吴永国,严卫明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武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朱阿初。原告虞连芬。委托代理人马毅,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国。被告严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阿初、虞连芬与被告吴永国、被告严卫明确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阿初、虞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3085元,由原告朱阿初、虞连芬负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