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化安与刘昌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安,刘昌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化安,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权,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安诉被告刘昌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安因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