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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化安与刘昌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安,刘昌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化安,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权,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安诉被告刘昌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安因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