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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县xx镇xx村人,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3月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之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女儿张某源,现年5岁。因被告不干正事、赌博成瘾,我与被告经常争吵打架,这样的生活实在难以继续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辩称,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赌博成瘾,确系捏造。事实上,因原户籍所在地经济状况不好,答辩人外出打工以谋生计挣钱。二、被答辩人诉称经常吵架、感情不和,但答辩人认为吵架的原因主要是其经济收入不高。三、被答辩人诉称生活无法维持,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都由被答辩人管理。四、被答辩人诉称由其抚养女儿,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对孩子极其不负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农历2月14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9年2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源,现在幼儿园读书。2009年3月2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可。从2013年开始,原、被告便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5年正月离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甚好,且婚后生育女儿,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应该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但只要双方珍惜曾经的幸福,正确认识自身对婚姻的责任,体谅并包容对方的不足,仍可共叙美好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