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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陈洪冬与陈国安、陈瑜安、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冬,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国安,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瑜安,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国安、陈瑜安、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罗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国安、陈瑜安、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