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2年4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49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加其,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