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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郝二莲申请樊昊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二莲,董刚,杨慧霞,樊昊岳,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郝二莲,女,汉族,1980年7月2日生,东胜区人,个体。被执行人董刚,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城管执法局职工。被执行人杨慧霞,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自来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樊昊岳,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城管执法局职工。被执行人张彦军,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城管执法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郝二莲与被执行人董刚、杨慧霞、樊昊岳、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