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2013)1142史世灵与被执行人任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3)蓬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史世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任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任高峰给付所欠货款19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史世灵与被执行人任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马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