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宁某1与周某、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1,周某,宁某2,宁某3,宁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2号原告:宁某1,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宋玉东、宋洋,洛阳市老城区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3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新科,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宁某2,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宁某3,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宁某3妻子),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宁某4,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1诉被告周某、宁某2、宁某3、宁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1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宁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志群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人民陪审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