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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台隆祥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邢台隆祥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东关街850号。法定代表人梁金福,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华南路506号。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隆祥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晓英名下冀E×××××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