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曲波、覃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曲波,覃小芳,全灵辉,王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黄史荣,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曲波。被执行人覃小芳。被执行人全灵辉。被执行人王永菊。本院在执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曲波、覃小芳、全灵辉、王永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曲波、覃小芳、全灵辉、王永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曲波、覃小芳、全灵辉、王永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