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劳志江与郭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志江,郭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41号原告:劳志江。被告:郭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志江诉被告郭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劳志江撤回对郭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劳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