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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劳志江与郭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志江,郭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41号原告:劳志江。被告:郭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志江诉被告郭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劳志江撤回对郭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劳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