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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翠玉与杨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玉,杨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胡翠玉,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任公书,灵璧县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充,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威,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玉与被告杨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翠玉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