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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住东丰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辽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亚男、徐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韩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永国审 判 员  张 闯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