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这是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北生 来自: